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上民二初字第545号
原告:杭州陶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八卦新村12-3-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理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丽群、丁娜丽,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杨汛桥镇高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荣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建尧,该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东南,浙江中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陶都实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陶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6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雪原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之间于2006年9月8日签订了关于浙江外经贸广场综合楼项目东鹏陶瓷的供货合同。原告向被告累计发货货款及加工费合计615814.78元。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上述货款及加工费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结清,但直至今日,被告尚欠原告8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