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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可以申请变更吗?

作者:曹楼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2次举报

协议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可以申请变更吗?

 

我国法律中对于抚养费的规定是为了保护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夫妻离婚时对于抚养费的合理约定都是属于合法有效的。但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后,抚养有孩子的一方不排除存在经济能力下降或孩子生活支出上升等情形导致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那么作为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呢?

【案例介绍】

原告:姜某1,男,200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姜某2,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姜某1与被告姜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宁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之母周某与被告于2011年经由(2010)鼓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该判决书中判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900元。如今原告已上学,生活支出增加且物价水平年年增长,900元已难以维持原告的正常生活支出。被告作为原告之父对原告有抚养义务,现请求法院变更抚养费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姜某2辩称:离婚后,我一直无法进行探视,至今仍然如此。现自己已重组家庭,爱人有个女儿需要共同抚养。每月还需还房贷,经济压力较大。但考虑到原告实际需求,我已自2017年6月起每月主动增加抚养费100元,儿童节、开学时、孩子过生日各多支付1000元、春节多支付2000元,一年共增加6200元,所以现每月抚养费已实际增加至1400多元。再婚的女儿现在的花费我大致整理了下,每月大约3500元。原告开学后上四年级,生活学习的实际需求应和女儿相差不大。按双方共同抚养原则,我愿意再增加400元,即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被告一直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原告法定代理人却从不履行自己义务,拒绝被告正常探视原告。被告希望双方冰释前嫌,共同为孩子创造一个更有利于生长的环境。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增加抚养费的诉求,向本院提出其每月花费明细:1.伙食费800元;2.服装费500元;3.生活用品500元;4.营养费700元;5.书本学习用品费200元;6.医疗300元;7.旅游交通800元;9.教育培训费:古筝学习1800元、书法400元、英语1500元、拉丁舞360元,合计7860元/月。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费用过高、不合理,教育培训费支出过多且除了英语外均属不必要支出;营养费、伙食费不应分开计算;医疗费可以报销,无需实际支出;原告住处与学校距离很近,电动车车程10分钟,旅游交通费过高。围绕争议的教育培训花费,原告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费用说明、发票及授课老师电话,被告对证据均不认可,并拒绝自行根据电话核实相关情况。此外,被告认为其月工资收入不足以支付3500元/月的抚养费。被告为此提交南京大学工资条、工资账户明细及南京大学岗位协议书。被告提交的工资条显示其2018年3月至6月的实发工资为7902.29元/月、2018年7月及8月的实发工资为7959.7元/月。工资账户明细显示其每月另有825.03元的工资。被告在庭审中陈述这800多元是经过考核以后发放的,发放至年底,考核不过会扣减甚至不发。原告认为应当以被告工资账户明细显示的实际发放的工资为考虑依据,即被告每月工资为8725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2011年3月17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周某与被告姜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判决被告应支付姜某1抚养费900元/月的标准,伴随原告成长,现已不能满足其实际生活需求,故原告以其生活消费水平提高为由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增加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对增加抚养费也无异议,本院对其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主张予以支持。但具体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故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花费明细和实际需要以及被告工资收入状况,结合本地生活水平,酌情认定被告姜某2每月支付原告姜某1抚养费增加至2200元,自2018年7月起支付至姜某1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姜某2自2018年7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姜某1抚养费22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

【律师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根据上述规定,子女向父母主张抚养费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父母也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离婚时就抚养费的约定并不能对抗子女在必要时变更抚养费的请求,若满足法定的条件,子女可以作为原告方到相关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生存和学习的权益。

曹楼律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二级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公司企业专业部部长、专职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7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伤赔偿、房产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