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担任叶XX二审辩护人,一审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审改判。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4)株天法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黄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清)。
三、上诉人叶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