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外地审理,一审判决后,原告上诉,本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认真研究案情,并积极整理证据,与承办法官沟通,最终二审判决达到了委托人目的。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根蔬菜公司的上诉主张为:一、李立德的原审原告主体不适格。二、李立德承建蔬菜大棚并未取得相关施工资质,支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请求于法无据。三、李立德所承建蔬菜大棚尚未完工且已施工蔬菜大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并给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关于李立德的原审主体是否适格问题。在《工程承包合同》及大棚补充协议的落款处,仅有李立德签名,上面并未加盖湖南吉岛纳米材料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印章,故上述合同属山根蔬菜公司与李立德所签订。因前述合同约定的涉案工程发生纠纷,李立德有权以原告身份依前述合同向山根蔬菜公司主张权利。故上诉人山根蔬菜公司的该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李立德请求支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上诉人山根蔬菜公司认为李立德不具备涉案工程相关施工资质,故而无权请求其支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原审法院据此支持李立德请求支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无不妥,山根蔬菜公司的该主张亦不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三、关于山根蔬菜公司有关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因其在原审时并未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不予处理,其可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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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叶XX敲诈勒索案二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