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岁的小宁(化名)父母离异,小宁归母亲抚养。第二年,小宁在某一天晚上突发高烧,被诊断为急性血液方面的疾病,仅仅一晚上的时间,就在医院花费了十余万元,经过治疗,终于度过了危险期。巨大的医疗费用,小宁母亲一人无力承担,全部借亲戚朋友,但后续的治疗费用还没有着落;小宁所在的学校在得知小宁的情况后,全校师生共同捐款,共计筹措到十万元,交到了小宁母亲的手里,解决了一时的燃眉之急。这时,小宁的母亲想到了孩子的父亲,在双方离异后,孩子的父亲再没有看过孩子,对孩子没有尽到应有的照顾和关怀,于是,一纸诉状,将孩子的父亲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其支付孩子一半的医疗费。
开庭时,孩子的父亲答辩认为,孩子的医疗费已经由学校师生的捐款付清了,不需要自己再支付,难不成,孩子的母亲还想额外挣钱。主审法官在庭审结束后,也提到了这点,医疗费已经由捐款支付,是否还需要被告再予以支付?对此,我方的观点是:社会的捐助不能免除孩子生父的法定义务。在孩子生病需要大额的医疗费用支出的情况下,作为孩子的父亲必须尽到其应尽的义务。至于捐款,完全可以让孩子生活的更好,后续的治疗更有保障。最终,法院还是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判令孩子的父亲应当支付孩子医疗费的一半。案件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