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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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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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彦全与张某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判决(附带民事赔偿风险)

发布者:李志军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3日|分类:暴力犯罪 |90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2017年8月4日3时许,被告人胡某、张某与张A、陈某、苗某在金塔县城尕庄羊肉炒面片馆喝酒结束后,胡某与陈某发生争执,经他人劝解后双方各自离开,后胡某听闻陈某要找自己麻烦,胡某、张某便开车前往县城小西站,在途径”夜部落”烧烤吧时张某从其操作间强行拿走菜刀一把,被告人胡某、张某等人将车停放在县城西门十字,胡某手持菜刀,张某手持棒球棒,两人步行至小西街中旺牛肉面馆附近,听到人行道上有说话声,误以为是陈某找来与其找事的人,被告人胡某、张某到石某1、石某2面前,胡某用菜刀砍伤石某1右前臂,石某2左手食指,致石某1右臂尺骨、桡骨骨折,石某2左手食指近节指骨撕脱性骨折。案发当晚被告人张某将菜刀抛入金鼎湖。经鉴定,石某1损伤为重伤二级,石某2损伤为轻微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1受伤后先后在金塔县人民医院诊断治疗,在酒泉市中医院和兰州创伤骨科医院住院治疗34天,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石某1的伤残等级为六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2先后在金塔县人民医院诊断治疗,在酒泉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1天,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石某2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亲属先行垫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1医疗费9000元,先行垫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2医疗费6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控方指控成立。二被告人犯罪后均能主动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均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共同预谋和实施故意伤害犯罪,应当以共同犯罪认定。被告人胡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以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为实施犯罪积极提供作案工具,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观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1、石某2分别主张的医疗费87587.42元、14317.98元,系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其项目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1所主张的误工费20880元、护理费13920元,项目合法,但数额过高,误工费应当以20646元(114.7元/天×180天)认定、护理费应当以13764元(114.7元/天×120天)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2所主张的误工费18000元(200元/天×90天)、护理费6960元,项目合法,误工费以工资损失为标准计算适当,但护理数额过高,应当以6882元(114.7元/天×60天)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1所主张的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60元,项目合法,数额适当,应予支持;附带民事原告人石某2所主张的营养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项目合法,数额适当,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1、石某2分别主张的交通费2123元、1000元,酌情支持2000元和8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1所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费2000元、鉴定费5000元,项目合法,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2所主张的鉴定费3500元,项目合法,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1所主张的住宿费、伙食费2972.3元,石某2所主张住宿费、伙食费1000元,住宿费项目合理,应当以有效票据认定,即石某1的住宿费以126元认定,石某2的住宿费以1000元认定,伙食费在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中已经予以认定,该项目属于重复主张,故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1主张的残疾赔偿金25693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2主张的残疾赔偿金6595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其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非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该项目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内,故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1所主张的二次手术费64000元,待实际费用产生后另行主张。被告人胡某、张某共同实施侵害行为,造成石某1、石某2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不予支持。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三、被告人胡某、张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1各项花费和损失134283.42元,已先行垫付医疗费9000元,剩余125283.42元;四、被告人胡某、张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2各项花费和损失45539.98元,已先行垫付医疗费6000元,剩余39539.98元;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1、石某2其他诉讼请求。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的点评:此案件受害人委托律师上诉主要是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的错误认识造成的,由此受害人坚持要上诉实际就在于此。

   3、建议或意见: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受害人的上诉一般要把握最基本的赔偿标准,刑附民的赔偿不像单纯的民事赔偿一样,该计算的赔偿项目都要详细列明,并且要和当事人详谈了解家庭基本情况,该计算的都要计算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受害人虽然不掏诉讼费但是,有些赔偿项目就没有再刑附民中计算的,比如:受害人近亲属的抚养费或者赡养费一般法院是不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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