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2015年11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王XX在酒泉市金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担任出纳期间,利用管理、收取公司开发的南湖金湾XX业主费用的便利,以收取现金不入账、私自截留公司资金等方式侵占业主交纳给公司的代收费、购房款、租赁费和违约金等费用共233288.92元,用于个人理财及挥霍,案发后被告人王X1将以上款项全部予以退还。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点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为了蝇头小利,走上犯罪到了的大有人在,王X的行为,时间上就属于此类,最终害人害己。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3、此案好在最终王X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积极想办法将侵占业主交纳给公司的代收费、购房款、租赁费和违约金等费用全部予以退还。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已退赔全部赃款,具备适用缓刑条件的辩护观点,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X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