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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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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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行为不当造成的恶果:(2019)甘0902刑初488号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志军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91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 (2019)0902刑初488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生于1990102,身份证号XXX,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总寨镇xxxx号。20194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辫护人李XX甘肃XX律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公诉刑诉(2019)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20198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10823时许被害人xx和朋友xx等人到酒泉市肃州区雄关路百乐门KTV娱乐,xx误将白XX当成KTV服务员询问所订的包厢,为此双方发生争吵,与白XX一起的被告人xx用玻璃水壶击打xx头部致xx受伤,经酒泉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xx的伤情为:1、头部外伤(头皮裂伤、头皮血肿、皮肤缺损);2、右面部皮肤损伤。经法医鉴定,xx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支持公诉的依据有被告入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控方认为被告人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现依法公诉本院,请求判处。被告人xx对指控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主观恶性较小,能认罪、认罚:2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810823时许,被害人xx和朋友xx等人到酒泉市肃州区雄关路百乐门KTV娱乐,xx误将白XX当成KTV服务员询问所订的包厢,为此双方发生争吵,与白XX一起的被告人xx用玻璃水壶击打xx头部致xx受伤,经酒泉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xx的伤情为:1、头部外伤(头皮裂伤、头皮血肿、皮肤缺损);2、右面部皮肤损伤。经法医鉴定,xx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2、被害人xx陈述,证明我们几个人进到KTV楼道因问话与一小伙发生争吵,在劝说中一个穿红色上衣的小伙子拿的水壶在我的头上打了几下,将我打伤的事实经过。3、证人刘XX、李XX,白XX等人证言,证明有人在问订的包厢在哪,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中xx拿的玻璃水壶在xx头上打了几下,其他人都没有动手的事实经过。4、证人冯XX、妥XX证言,证明一个穿黑衣服的小伙子刚进门与另一个小伙子发生争吵中,穿红色上衣的小伙子拿的水壶在xx头上打了几下,xx头上流开血的事实经过。5、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害人xx认打人的系被告人xx6、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历,证明被害人xx的受伤部位及治疗情况7、司法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xx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级8、查询违法记录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xx曾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处理。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xx的身份信息。10、赔偿协议、谅解书,证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xx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控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xx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并能积极赔偿,又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为打击伤害犯罪,确保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ニ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的点评:此案件受害人委托律师诉讼主要是对刑事案件在律师的工作之下,坚持被告赔付了受害人,并取得谅解,律师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

 3、建议或意见:此类案件的主要工作是协调赔付取得谅解书最终达到了缓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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