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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苏说法之离婚:二审法院不改判离婚?

发布者:苏村野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454人看过

离婚案件是现在人民法院每日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最多的,对于离婚案件作为普通的民众,或者参与者,或者是关注的亲友,都会有个疑问,“对于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二审法院是不能直接改判离婚的。这看似简单的问题,但对于普通民众可能是不理解的。为什么二审法院会如此呢?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9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因此,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即使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也只能调解或者发回重审而不能改判。

二、法律之所以对此作出专门规定,是因为离婚案件较一般民事案件而言,具有其特殊性。它除了需要解决夫妻离婚与否外,同时还直接涉及到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一审法院对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其事实上没有、也不可能对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进行裁判。而如果二审法院改判离婚,则必需同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并裁判。这样势必会剥夺当事人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上诉权,违背我国两审终审制。

三、二审法院认为不应当判决离婚的,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如果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则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小贴士]一个例外的情形。即“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这其实是当事人对自己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力的自由处分。即自愿放弃可能的财产上诉权。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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