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村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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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苏说法之民间借贷:借条类孤证的证明效力能有多少?

发布者:苏村野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627人看过

[案情速递] 2017年5月,黄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其借款人民币24000元,并向法院提供了一张借条,其上载明:“今借到黄某现金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借款人:李某,落款时间:2015年10月5日”。在诉讼中,李某提出该借条非其所写,并当庭写了自己的名字与借条中签名进行核对,笔迹稍有不同。对此,原告反驳被告刻意改变自己的字迹,借条就是被告本人所写,并详细说明了被告借钱的时间和经过。原、被告各执一词,但均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各自主张的事实,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向当事人双方释明可申请对借条进行笔迹鉴定,但双方均要求对方承担鉴定费用,最终均没有申请笔迹鉴定。

[评案说法]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作为本案关键证据的借条无法证实真伪,应当如何裁判。

原告主张存在借贷关系,但被告以借条上不是自己的签名作为抗辩否认发生借贷关系,故对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应当由主张该事实的原告承担证明责任,被告提出借条属于伪造的仅是对原告主张事实的反驳,该反驳意见并非是被告提出的法律事实主张,无需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被告矢口否认,且借条中的签名与被告当庭签名的笔迹并不一致,此时原告需要继续举证或者通过笔迹鉴定强化借条的证明力,但原告在此情况下仍拒绝垫付鉴定费用,不申请笔迹鉴定补强证据,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就存在疑问,证明力无法达到民事诉讼的标准。

根据《合同法》中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不仅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借款的合意还需要实际交付作为生效要件。所以原告对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都要进行举证,现在本案中原告仅提供了一张真实性存疑的的借条,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达成了借款合意,更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在法官释明可以申请笔迹鉴定补强证据的情况下,原告仍然拒绝申请笔迹鉴定,原告的行为显然无法让法官产生对其有利的内心确信。因此,在本案争议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依据证明责任原则,应当由主张该法律关系存在的原告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据此,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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