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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分

发布者:解瑞松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885人看过

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而其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例也时有发生,如何区分两者的定罪标准,对于司法实践活动及其重要。

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些行为必须达到相当的危险性

(3)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就要对该行为负法律责任

(4)定本罪的主观上为故意,不管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总之,只要满足以上条件就有可能构成该罪

而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2)客观方面是因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行为都是违反了交通法规。还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3)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本罪主观上必须是过失,故意的话就涉嫌其他犯罪

那么从上面可以看出,两罪的区别,下面以开车撞人为例:

如果是开车撞人了且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那么如何判断是属于哪一种罪呢?这时就要区别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了,同时区分所在场合。交通肇事罪主观上是过失,且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非要求交通运输,且主观上希望或放任此结果的发生。但同时要注意,如果行为人只是利用交通工具特定杀伤某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而不是在公共场所危害到不特定或多数人的行为,这是应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来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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