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海波律师

  • 执业资质:1330220**********

  • 执业机构: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专利商标高新技术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执行实务之——冻结股权

发布者:胡海波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8日|分类:股权纠纷 |1872人看过

执行实务之——冻结股权

问:对被执行人在非上市公司有限公司的股权实施冻结时,应由哪个部门协助执行?

答:应由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冻结,同事还可以委托商业或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产权交易所、行业协会等办理冻结备案手续。

问:法院仅向被执行人股权所在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冻结股权的法律文书,而未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该冻结是否产生效力?股权被冻结后又转让或出质怎么办?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股权执行案的复函》,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只要依法向相关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送达了冻结被执行人投资权益或股权的法律文书,即为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号)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不少地方此职能已由市场监管机关行使)。但是,如果人民法院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和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是否有效,“联合通知”中没有明确。我们倾向于认为是有效的,只不过无法防止所涉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

问:上市公司的股权冻结,应由哪个部门协助执行?

近年来,司法机关冻结流通证券的案件不断增加。按现行业务规则,协助司法机关冻结流通证券由证券公司负责办理。但从实践看,这一规则不能完全满足司法机关的实际需要,个别司法机关强烈要求中国结算直接提供冻结协助。正是基于这一背景,《关于协助司法机关冻结流通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0631日起实施。

《通知》要点,一是司法机关既可以要求证券公司也可以要求登记结算公司协助冻结流通证券,冻结结果以登记结算公司实施的冻结登记为准。二是证券公司、登记结算公司同日分别接到不同司法机关要求协助冻结同一被执行标的的,证券公司接到的冻结要求顺序在先。三是证券公司协助司法冻结的,交易冻结实时生效,冻结数据发登记结算公司进行冻结登记;登记结算公司协助司法冻结的,只能在交收日日终完成证券交收后进行核查,并视核查结果实施或不实施冻结。四是证券公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须建立流通证券司法冻结、解冻数据传送机制,发送数据有误或延误而造成重复冻结、冻结无效等情形的,由造成问题的一方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五是依据最高法院有关通知,已做回购质押的债券和已提交登记结算公司作为交收的担保品依法不得冻结。

问:非上市的股份公司股权的冻结,又如何操作?

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协助义务。因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一直没有一个拥有公信力的登记存管机关。随着20143月《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实施、《公司登记条例修订》各地公司部门甚至连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备案都不再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刘贵祥、黄文艺再《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指出,工商部门对此不负有协助执行义务。

2. 对已经办理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完全可以通过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未办理股权托管的,应当结合其是否发行纸质股票、是否置备股东名册、公司所在地是否设有产权交易或股权交易所、当地公司登记机关配合程度等多种因素,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