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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亮点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者:胡海波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650人看过

一、出台背景及现状

该法自201631日起实施,共计六章三十八条。该法的出台也是顺应社会发展,借鉴了国际上的“家庭暴力不是家庭内部事务”立法理念,如英国法律规定要设立家庭暴力登记簿,纳入诚信档案,约束施暴者。

根据国内统计数字, 40%60%的离婚案件中会主张有家暴,但其中却只有30%的案件能提供家暴的初步证据,足见家庭暴力行为取证之难。

二、《反家庭暴力法》有六大亮点

1.     精神暴力纳入家暴行为;

2.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围(典型的如同居关系);

3.     监护人实施家暴,将撤销监护人资格(如监护人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南京虐童案、吸毒母亲饿死女童案)

4.     学校、医院等其他组织,对于家暴有强制报告的义务;

5.     将人身保护令规定为独立案由;

6.     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证据认定(告诫书、出警记录、伤情鉴定书)。

三、家庭暴力的认定,有行为即可,不要求“一定后果”,且增加了“谩骂、恐吓”作为暴力行为。

《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而《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后者是对前者的扬弃,根据新法优先适用于旧法的规定,应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依据。

典型案例:疯狂英语李阳家暴案。

四、人身保护令列为独立案由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行为保全制度,法院可以做出裁定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为《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人身保护令提供法律依据。且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规定,人身保护令是独立案由,不依附于离婚案件,也即即使不离婚,也可以提出人身保护令,重庆地区法院首发人身保护令即是此例。

申请人身保护令,可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法院申请。

五、人身保护令的效力

1.禁止家庭暴力;

2.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其他效力。

六、法律执行中的问题

法律的目的愿景是好的,但是可以看到法院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态度方面还是非常谨慎的。自20167月宁波法院出台人身保护令的相关规定以来,作出的保护令不过10来份,分散到宁波各区市县法院,每个基层法院仅有不到2-3份人身保护令。可见,法院的态度过于保守了,与立法目的明显相悖,需要人身安全保护令帮助的当事人也会失望。

徒法不足以自行。《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认定作出了证据规定,如告诫书、出警记录等,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社区、学校和医院严格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公安等执法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报警行为时,严格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进行记载和处理,只能这样,才能解决家庭暴力的举证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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