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效力的裁判规则解析
裁判规则
买卖合同的乙方当事人不因合同上所盖印章并非其合同专用章、备案公章或仅为部门公章而当然免除合同责任
规则解析
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双方是否有缔约的真实意思并达成一致,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只是表达缔约意思的方式之一。发生纠纷时,法院须根据双方磋商过程,参与缔约人员的权限、缔约后履行情况、发票开具情况等案情综合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并向对方表达过缔约的真实意思。虽然一方当事人主张买卖合同上所盖公章并非合同专用章或备用公章,但该方当事人并不因此当然免除合同义务与责任。原因有多种,常见的有:一、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代表公司签字之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即便其签字超出授权(合同向对方系善意),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条之规定,其签字与盖章具有同等效力。二、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系有权代理人;三、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的行为构成《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四、公司公章管理混乱,除了备用公章之外,事实上存在使用多枚公章的习惯;五、公司存在混用财务专用章、技术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各类专用章的习惯。
另一种类似纠纷由合同所加盖公章系公司采购部或项目部等部门公章而引发,一方以并未加盖公司公章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一般而言,交易中应尽量避免对方不适用公司公章而使用部门公章,但在建材销售等交易中习惯使用项目部、采购部公章的情形亦不在少数。此类纠纷的事实、法律争点与所盖印章并非合同专用章或备用公章的纠纷极为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