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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那些事

发布者:胡海波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6日|分类:保险理赔 |907人看过

人寿保险的那些事

一、法院能否执行人寿保险?

能。浙高法执[2015)8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规定,“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该规定明确:(1)任何类型的人寿保险产品都可以执行,之前一直认为“投资理财型可被执行而风险保障型人寿保险不被执行”的做法已经被明确修正;(2)人寿保险的任何财产形式皆属可被执行的财产利益,无论是保险产品、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都是可被执行的财产。(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三者中任何一方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都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试图通过变换主体来规避执行的做法也被彻底堵死。(4)保险机构有协助义务,不得以没有保险合同解除权为由不配合执行。

综上观之,人寿保险的执行并无死角。

相比之下,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二、人寿保险赔付金不作为遗产,具有财富传承功能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人寿保险却仍有避债功能,有利于家庭财富的保障和传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7]民他字52号)明确指出“人寿保险单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要给付给受益人,不属于遗产的范畴”。这意味着继承人作为受益人领取人寿保险赔付的保险金后,不必用该笔资金用来清偿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是典型的“父债子不还”。

三、债权人能代位行使人寿保险金?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人寿保险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由此债权人没有《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代位权。债权人不能代为行使保险金,不代表法院不能执行。实际上,法院既然可以执行人寿保险,债权人也无需采用代位权这种粗苯又不实用的方法。

附法条目录: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2.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3.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

浙高法执[2015)8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近年来,随着资金理财化倾向明显,加上我省法院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越来越便捷、有效,不少被执行人转而的购买具有理财性质的人身保险产品。为加强和规范对此类人身保险产品的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二、各级法院应加强对被执行人拥有人身保险产品的查控,保险机构负有协助法院查询、冻结、处置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义务。

三、人民法院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处置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及其财产利益时,执行人员应当出具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样式附后)等法律文书。

四、保险机构对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协助冻结内容,既包括不允许被执行人提取该财产利益,也包括不允许将保单约定有权获得该财产利益的权利人变更为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或对保单约定的红利支付方式进行变更,执行法院应在协助冻结通知书中载明要求协助的具体内容。

五、人民法院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时,一般应提供投保人签署的退保申请书,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执行法院可以向保险机构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保险机构负有协助义务。

六、保单尚在犹豫期内的,保险产品退保后,人民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缴纳的保险费。

超过犹豫期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只能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负有协助义务的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单的约定计算确定保单的现金价值,提供给执行法院。

七、保险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执行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相关保险机构采取民事制裁措施。

本通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536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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