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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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专利商标高新技术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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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某阀芯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一案

发布者:胡海波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2日|分类:知识产权 |53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宁波XX阀芯有限公司起诉被告瑞安市配套有限公司、开平市水暖经销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于2014年9月3日向温州中院起诉。原告诉称:其对ZL20072000××××.1号“新型的水龙头阀芯”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享有专利权利,该专利至今有效。2013年10月,其发现广东卫浴市场上一款标注“XX”标识的阀芯产品,侵犯涉案专利权。该款产品系被告公司生产,部分通过被告二销售、许诺销售。且以质次价低的方式大量销售,严重挤占原告的市场份额。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万海公司的专利权,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侵权产品的专用生产模具和设备;2.被告二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3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万海公司各项经济损失8万元。

二、律师处理本案亮点及效果

   第一,原告主张我方侵权项总共8处,我方提出现有设计抗辩,最终法院认定其中7项不成立,仅剩下其中一项被法院认定,虽然没能最终全部推翻,但最终法院认定很少的赔偿金额。第二,本案通过提出现有设计抗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一方面延长了时间,另一方面给对方造成很大压力,也未我方组织搜集证据提供了时间。第三,通过仔细搜集线索,发现原告之前在国知局已经做过查询,且对自身不利。正是因为不利,所以原告没有在诉讼中提供。由于我方掌握了这一有利证据,法院同意了中止诉讼。第四,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找了另外北京一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做无效宣告答辩,但效果很差,出现了很多重大失误,最终导致无效宣告失败,当事人也因此莫名悔恨,也因此看到我们的工作扎实有效果,更加愿意相信我们。第五,开庭时,当事人也都列席,对我们的策略和思路表示非常满意。

三、案件小结

   本案是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涉案产品为水龙头组件阀芯。被告一、被告二皆为我方代理。被告一实际已经不再经营,被告二为被告一的经销商。因被告一不再经营,当事人对于是否能承担责任并不看重,要紧的是不让被告二承担责任。在最终的判决中,法院判决被告一承担责任,被告二无责任,实际上的结果就是我方皆不再实际承担责任,因此判决向对我方非常有利,取得当事人的一致肯定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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