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大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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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存在笔误效力如何确定

作者:熊大明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2次举报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业务员小严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订购一批雨具,总价款12万元,约定45天内交货。由于疏忽,签订采购合同时,小严误将“雨伞”写成“雨衣”。交货日期临近,甲公司才发现此情况,遂单方通知乙公司停止供货。但乙公司不同意,称产品已经生产完毕,准备发货。双方之间的交易陷入僵局。该采购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应该怎么解决呢?

以案释法

甲公司对标的物认识错误,签订的合同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构成重大误解,若依合同履行,对其显失公平,因此甲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因为合同撤销的原因在于甲公司存在过错,故作为过错方的甲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七十一条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律师提示

因协议内容各种各样,应对笔误的方法也不能统一而论。一般说来,出现笔误是因为协议一方的过失而导致的,责任区分比较清楚,因此过失方应当持积极的态度。签订协议后的笔误需要修正时,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请求纠正一方应立即通知合同相对方请求暂停履行合同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可以通过说明情况、主动承担部分责任的方式取得对方谅解。

发现笔误时,应尽早提出来并与对方协商解决,以避免损失的扩大。同时,也应该明白内容有误是自己的过失导致的,即使合同符合可撤销或者可变更的条件,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熊大明律师,河南国银(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电话、微信号:18637670121、15537670815(助理)。长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国银(信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520********1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