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文静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景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浅论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权利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1149人看过

在我们每天接到的大量咨询征地拆迁电话中,有60%左右的咨询量中,都是农民兄弟打来咨询征地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难题和困惑,作为一名征地拆迁律师也能深切体会到农民在遭遇征地时无助于迷茫,所以今天就来讲一下,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到底享有哪些具体权利。

一、知情权

首先,是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行政机关在准备实施征地之前,应该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其次,在征地报批文件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后,土地征收批复下达后10日内,行政机关应将批复结果向被征地农民公示。公告实施主体是市、县级政府;公告期限为不少于90天;公告地点为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组,征收乡镇集体土地的,在乡镇政府所在地。

征地批复下达标志着征地进入正式实施阶段,如果对公告内容有异议,应该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是《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再次,是按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批准征地之后的“两公告”即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二、确认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包括对土地权属、地类、年产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的确认,其中对土地地类的确认尤为重要。如我国的耕地就划分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参看《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地不同,补偿标准不同。

三、听证权

首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该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举行听证会,就被征土地的用途、此次征地的补偿标准、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被征土地的地类、被征土地的年产值、地上附着物的认定和补偿等内容进行听证。

其次,依据《土地管理法》48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在征地实施机关将拟定的征地补偿方案报有权机关批准后,依法进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实施机关再次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被征地农民仍享有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的权利。

四、调查结果核准权

被征地农民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一步核准。

核准调查结果就是核准市、县级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年产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是否与农户签字确认的一致。这是为了有些地方政府通过“少批多占”“批甲占乙”“擅自改变被征土地用途”“变更补偿标准”等。

五、异议权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被征地农民有权提出协调申请或有权提出裁决申请。

六、复耕权

土地征收批复2年内没有实施,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由批准的政府批准收回,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