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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景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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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出租人和承租人如何分割补偿款?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2日|分类:拆迁安置 |469人看过

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企业以承租人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作为实际经营者、出租方作为企业用地和厂房的所有权人,均可获得其相应的补偿。

对于企业拆迁,拆迁补偿包括这些部分:土地区位补偿、厂房重置偿、装修费用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可移动机器设备补偿、可移动机器设备搬迁费等等。但是在很多补偿协议中,并没有列明不同部分的补偿款分别是多少钱,而是只给出了一个总的补偿额度,这时候就需要依据评估报告,对该补偿额进行实际区分

那么在实际区分后,不同部分的补偿又该如何具体分割呢?一般来说,土地区位补偿属于出租人,对机器设备的补偿则属于承租企业,而对于厂房重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则需要具体分析。

对于厂房重置费,需要看该厂房的实际所有权人是谁。如果实际所有人是出租人或者承租企业中的一方,那就无需多言,直接按所有权分配补偿即可。但是如果原所有权人是出租人,而承租企业对该厂房进行了翻建、扩建、改建、装修等行为,且合同中对这些行为没有约定,那就应当按照谁添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分配。

对于停产停业损失,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特殊约定,则要看实际经营主体是谁。承租方作为证照齐全、依法纳税的企业,理所当然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而出租方即便没有取得出租许可,但是其出租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经营行为,也应当获得一定比例的停产停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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