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党和国家确定的重大改革事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现有规定不够系统明确,不利于人民群众申请查询,也不利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2018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主体、程序、要件以及登记资料保护等重要措施,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面,请大家跟我一起来看看,这个《办法》有啥新规定。
一、《办法》明确了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办法》对不同的查询主体设置不同的查询权限,权利人享受最大的查询权限,对利害关系人仅开放查询不动产的登记薄记载的登记结果。同时,为方便人民群众,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实行“属地查询”。在此基础上,《办法》还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口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
二、《办法》明确了“谁能查”的问题。
《办法》依照《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了以下几类主体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同时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因继承和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和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参照权利人的查询规定查询。
三、《办法》首次对利害关系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但对哪些是利害关系人未做明确规定,地方在开展查询服务时不好把握。为此,《办法》对利害关系人进行了区分和细化:对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以及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构成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规定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对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准利害关系人”,规定可以查询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是否存在共有情形以及其他登记情形等。同时,考虑到《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调查权问题,《办法》还规定律师受“准利害关系人”委托,可以比委托人查询更多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以满足律师办理相关案件的诉讼需求。
四、《办法》规定了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安全保护措施。
保护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安全是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为加强登记资料信息安全保护,《办法》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通过安全教育培训、设立用户权限、严加防护管理等多种方式,确保信息安全。同时,在罚则中明确了各类主体包括查询人、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违法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