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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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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村民之间购买房屋合法有效应满足三大条件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4日|分类:房产纠纷 |2271人看过


宅基地是属于特定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福利制度,仅限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享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该组织成员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组织经济成员在宅基地上建房后,房屋所有权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但是宅基地所有权仍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房屋买卖中,按照房地一体原则,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处分房屋所有权也就处分了宅基地使用权。因此,我国政策一直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我国法律虽然未禁止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但该买卖行为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满足房屋买卖双方主体资格

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也就是说房屋双方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否则,买卖行为很可能被确认无效。

二、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使用应遵守一户一宅原则。双方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村民,再从同村其他村民处购买房屋获取宅基地属于宅基地数量超标,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

三、房屋买卖行为应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农村房屋的处分实际上也处分了宅基地,也就必然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发生关系,因此有必要征询村委会的同意。并且,《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还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该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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