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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景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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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厂房拆迁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17年02月07日|分类:拆迁安置 |900人看过

企业厂房拆迁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应当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使得被征收房屋不能用于生产经营所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出租房屋的租金、因搬迁所支付的费用、生产经营预期收益。停产停业损失是房屋征收补偿的一部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规定了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对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补偿,但是具体如何补偿、补偿的标准是多少却是没有明确规定。现各地征收实际操作中,对停业停业损失的计算和补偿方式的规定都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和补偿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方法:

1.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总体拆迁补偿款的一定比例支付停产停业损失,例如,《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补偿”;

2.按照营业年限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内蒙古阿左旗部分地区就是按照企业的已纳税税基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3.按照企业的经营收入确定停产停业损失,《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第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从而引起经济损失的,可由拆迁人按照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6个月,由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后平均利润(每月)80%的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期限为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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