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文静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景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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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告知”行为是否可诉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2日|分类:拆迁安置 |689人看过


[基本案情]

申某、赵某等8人是贵州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村民,在所在的村组有建成房屋。近几年,当地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对申某、赵某等8户人家的房屋进行征收。但因补偿标准存在争议,申某、赵某等8人一直未签订补偿协议,委托律师负责其拆迁安置补偿事宜。

代理律师介入案件后,通过调查取证获取了当地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即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遵义市人民政府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申某、赵某等8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不应直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遂决定对申某、赵某等8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律师办案技巧]

案件发展到此种情况,当事人往往都心存担心,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他们不知道接下来该如何继续启动程序,代理律师在这里就为大家解析一下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后的后续程序启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条法规实质确定了行政复议前置,也就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申某、赵某等8人认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提起程序,并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因此,其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虽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但实际上没有作出复议结论,申请复议的事项并没有进入行政复议实体处理程序,更不存在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及合理性审查问题。因此,申某、赵某等8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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