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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景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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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的法定解决途径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16年04月06日|分类:拆迁安置 |761人看过

土地权属发生争议,不用担心确权无门了


在征地过程中,土地权属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因为征地补偿款的对象为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征地补偿款获取适格主体的问题。因此,在征地补偿前需明确土地权属问题。土地权属争议,主要是指当事人对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出现争议。

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该条规定的“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既可指个人与个人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也可指个人与单位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单位与单位间的土地权属争议。个人与个人间、个人与单位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可以向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调查处理,单位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则需向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调查处理。

在这里,我们须知,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当事人不但要与争议的土地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还要有明确的处理请求、处理对象以及事实理由。在申请条件成就的情况的下,当事人自身或者委托他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可以提交书面申请书,请求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意见。《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对决定提起相应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受理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调查,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意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对于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仍然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不启动救济程序,处理决定就发生法律效力。该处理决定是土地权属确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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