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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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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神标语:拖延害人又害己,无颜面见旧邻居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16年03月01日|分类:拆迁安置 |660人看过

近日,北京天坛西里地区楼房拆迁在即,沿街墙壁上贴满拆迁动员宣传口号,其中不乏“神标语”!我们先睹为快。

图一:一家不签约,全楼受损失

图二:拖延时间害人害己,将来无颜面对邻居

图三:早日签约早得利,观望拖延一场空

图四:维护政策一致性

图五:征收奖励有时限,错过机会后悔晚

图六:阳光腾退,政策不变,一把尺子量到底

这些带有威胁性质的“神标语”看似平常,却有大学问,集中体现为三个问题:

一、“连坐”受损问题

这种“一家不签约,全楼受损失”、“拖延害人害己”的说法,不知当地房屋征收部门是依据的哪条法律,此在法理上更是站不住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由此可知,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即征收补偿协议应该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进行签订,此为合同法律关系下的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根据所签订协议的内容,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仅仅约束其双方,与其他人无关。因此,甲家因房屋征收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与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乙家没有任何关系。

房屋征收部门之所以会张贴出这种“连坐”性质的标语,是想从道德上向被征收人施加压力。对于补偿的标准,各个被征收人的接受程度不同,甲接受该标准便签订协议,而乙为了自身利益不认同该标准便不签字,从而导致甲也不能拿到补偿。这便是房屋征收部门的“害人害己”的逻辑。

但是上文已经论述,被征收人能否拿到补偿取决于房屋征收部门,与其他人无关。甲不能拿到补偿应该归责于与其签订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而不能认为是乙的不签字才导致其损失。乙不签订协议的行为本身没有任何过错。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该种“忽悠”人的方式,向不签字的被征收人施加双重压力的做法,完全看不到法治的影子。

二、“拖延”签约时间问题

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确实是应该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的。否则,就算没有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此处又表现为两种情形:

1.在签约规定时间内的“拖延”

协议,协议,既然叫征收补偿协议,自然要有一个协商谈判的过程,这也是被征收人的权利。《条例》第十、十一条便规定了被征收人提出意见的权利,甚至申请听证的权利。而房屋征收部门却将被征收人使用权利的行为认定为“拖延”,好像被征收人不痛快签约,就成为罪人一样,不仅害了自己,还害了别人,罪大恶极,会被街坊四邻唾弃。这种“洗脑”方式,严重侵害甚至剥夺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

2.“拖延”致签约截止时间,仍未签约

即使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协商不成,在签约截止时间仍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亦可根据《条例》第二十六的规定,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最终通过司法诉讼途径申请法院对其强制执行。这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房屋征收部门将被征收人行使权利的行为视为“拖延”,显得格外刺眼。

三、政策一致性问题

《条例》第三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二条亦规定,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但在实际的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往往采取“背靠背”、“点对点”的签约方式,即每户的政策均不一样,每户都认为自己拿到了最高补偿。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方式(甚至该方式违反法律的),是因为房屋征收部门要想尽办法尽快完成拆迁工作。因此,有多少“秘密协议”,我们就尽可能打开脑洞吧!哈哈,你还在幻想同样的补偿,吗?真是图样图森破啊!

最后,笔者不禁想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价值观。经济要建设,社会要发展但绝非以牺牲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来进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亦非以阻碍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为代价来实现。实现社会和谐,和谐拆迁必不少,还请政府部门将那把尺子量到人民群众心底去,为人民群众着想,才是真正的“一把尺子量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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