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文静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景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征迁小课堂(17)】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有效与无效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16年03月01日|分类:拆迁安置 |546人看过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有效的条件

从实质上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的性质为合同,因此,只要满足合同有效的基本条件,该协议(决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具备以下几方面内容,该协议(决定)便有效:

(1)签订协议(决定)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

(2)该协议(决定)必须有对价,即互为有偿;

(3)该协议(决定)的内容及形式合法;

(4)签订协议(决定)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无效的条件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该协议(决定)便无效:

(1)被征收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订立协议的当事人不在征收范围内;

(3)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7)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