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的权利:
(1)获得征收补偿和安置的权利;
(2)有选择征收补偿方式的权利;
(3)有提出建议、意见、异议以及听证的权利
(4)对市、县(区)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的义务:
(1)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