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文静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景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争议解决方式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26日|分类:拆迁安置 |529人看过

城中村房屋拆迁虽然也涉及到房屋拆迁,但是不同于城市房屋拆迁,它本质上是一种征地拆迁的行为。

城中村房屋拆迁改造是指在城市政府规划、主导下,对城市规划区的建成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改造建设的行为。其实质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民转为居民的一种过程。

因此,进行城中村房屋拆迁改造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不但要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批准,由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征收,将土地的集体性质转变为国有,还要履行严格的征地法律程序:

(一)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人城中村改造拟征地的位置、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征地基本情况;

(二)由将进行改造的城中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征地的地类、权属、面积、地上附着物等土地基本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与被征地人等土地权利人共同确认;

(三)将进行改造的城中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人申请听证的权利;

(四)城中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征地方案批准后,应当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公告征地方案;

(五)被征地人在征地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材料到城中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城中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对拟征地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公告;

(七)拟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确定后,城中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主管部门依照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对被征地人进行安置补偿。征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城中村房屋拆迁改造是一项伟大的社会变革,是城市发展进步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征地农民生活方式的根本转变,涉及到村民、开发商和政府等多方主体的切身利益,因此改造建设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纠纷,其中因拆迁安置补偿所引起的争议则异常的突出和复杂。

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类:无法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不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对于不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所引起的纠纷,其性质属于合同纠纷,因此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对于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所引起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此,拆迁户对拆迁补偿标准存在争议,应当首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这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行政裁决,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行政裁决结果不服,当事人可以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