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接到当事人电话说房屋遭到了拆迁,政府给的补偿费用太低了,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询问该怎么办,想去上访,有没有用,每当听到这样的问题,我都一个头两个大,不知如何回答是好,作为一名征地拆迁律师,我当然是不建议去上访,毕竟上访能不能解决问题是一说,即便能解决问题,可能也是几年后的光景了,这期间需经历的苦楚自不必说,而我国的行政诉讼是有时效限制的!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如果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征地拆迁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就需提起,这个期限也是维护权益最好的时机,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再提起诉讼,很可能就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被法院驳回起诉。上访,也称信访,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意见和诉求的一种方式,有关部门依法对信访进行处理。信访的有关信息一般要经过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筛选,然后递交给有关领导、有关机关,是一种间接的利益表达方式,所以信访处理问题的效率相对来说是较低的。所以,建议准备或正在上访的拆迁户们,不要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信访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但是不是唯一的方式,也不是最有效的方式,多渠道的做准备才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