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赋予了被征地人的补偿知情权,包括征地前的知情权和征地后的知情权。
征地前的知情权主要是指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征地组织机关要将拟公告,将征地的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地人;同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人意见,这是征地之前被征地人的享有的知情权。
征地后的知情权,《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进行了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对于征用土地公告的详细内容,第五条作了进一步规定:“(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任何机关、组织在征地的过程中都必须合法地履行公告的程序,否则,就是对被征地人土地补偿知情权的一种侵害,终将面临法律的严峻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