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晖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7日 12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06年2月3日凌晨,何X雇请黄X的货车伙同10余名同案人驾驶两辆车窜到广东省XX公司,将公司门卫李XX、李XX以及在公司暂住的李X青打伤并捆绑,抢得该公司铝质模具550公斤以及李X青等人金首饰、手机等物,价值30000余元。黄X将被抢的铝质模具运到深圳后,由何X负责联系销售。赃物销售后,何X分得赃款1500元,黄X得运费800元。经法医鉴定,李XX损伤属于轻伤,李XX损伤属于轻微伤。
办案经过
2007年3月28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黄X不服上诉,委托李X律师作为二审辩护人。李X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黄X构成抢劫罪的证据不足,黄X收取的800元不是赃款而是运费,其主观上无抢劫的故意、客观上亦未实施抢劫的行为。
案件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李X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黄X不构成抢劫罪,黄X犯转移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