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晖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7日 2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17日,樊X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磁条卡)。2013年,樊X在银行将该卡换为芯片卡,并将原磁条卡交回给银行。该借记卡必须凭密码支取款项。2016年6月5日晚上23时47分,该案借记卡有三笔款项支出,每笔款项金额均为人民币3332.14元,每笔款项均产生手续费16.66元,合计支出10054.4元。该三笔款项的交易地点均为柬埔寨加华银行ATM机。2016年6月6日上午,樊X告知银行称上述三笔交易不是本人操作,并当场使用该案借记卡在银行处打印银行流水账明细,同时要求银行对案涉三笔交易进行核实。同日,樊X向东莞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报案,称案涉借记卡在2016年6月5日晚上23时47分被盗刷款项合计支出10054.4元,但该借记卡一直由樊X本人持有。公安机关尚未破案,樊X又与银行协商赔偿无果。
办案经过
樊X委托了李X律师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李X律师通过听取樊X的陈述,收集并整理了相关证据,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X律师当庭提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作为金融机构,案涉借记卡被盗刷的事实与案涉借记卡的信息易被提取、借记卡的防伪技术不足以防范他人制作伪卡、信息安全系统不能识别伪卡等方面存在因果关系;银行已违反储蓄合同的约定,应承担借记卡被盗刷的法律责任。
案件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樊X的诉讼请求,判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向樊X支付10054.4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