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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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专职律师执业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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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X借记卡于柬埔寨被盗刷,法院判决银行赔偿损失

发布者:李晖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7日 2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21017日,樊X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磁条卡)。2013年,樊X在银行将该卡换为芯片卡,并将原磁条卡交回给银行。该借记卡必须凭密码支取款项。201665日晚上2347分,该案借记卡有三笔款项支出,每笔款项金额均为人民币3332.14元,每笔款项均产生手续费16.66元,合计支出10054.4元。该三笔款项的交易地点均为柬埔寨加华银行ATM机。201666日上午,樊X告知银行称上述三笔交易不是本人操作,并当场使用该案借记卡在银行处打印银行流水账明细,同时要求银行对案涉三笔交易进行核实。同日,樊X向东莞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报案,称案涉借记卡在201665日晚上2347分被盗刷款项合计支出10054.4元,但该借记卡一直由樊X本人持有。公安机关尚未破案,樊X又与银行协商赔偿无果。

办案经过

樊X委托了李X律师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李X律师通过听取樊X的陈述,收集并整理了相关证据,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X律师当庭提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作为金融机构,案涉借记卡被盗刷的事实与案涉借记卡的信息易被提取、借记卡的防伪技术不足以防范他人制作伪卡、信息安全系统不能识别伪卡等方面存在因果关系;银行已违反储蓄合同的约定,应承担借记卡被盗刷的法律责任。

案件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樊X的诉讼请求,判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向樊X支付10054.4元及利息。

李晖律师,律师执业近20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8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