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郑某与聂某于1996年6月7日登记结婚,属夫妻关系。2014年6月11日,杨某与聂某通过网上QQ聊天相识,之后双方频繁联系交往,6月22日俩人发生了不正当两性关系。2014年6月23日,杨某与其丈夫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2014年6月28日,聂某将其已婚事实和实际年龄等情况告知了杨某。在此交往期间,聂某已向杨某表示愿意出资购房买车供日后双方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使用,杨某对此无异议。2014年7月1日、7月2日和9月20日,聂某分别通过转账汇款方式将其账户中的10万元、19.89万元和3800元共计302700元转入了杨某个人账户。杨某则将此汇款用于买车并已转卖,剩余部分用于购房。2014年10月份开始,聂某多次要求杨某返还已用于购房和买车所花费的款项合计302700元,但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未果。2014年12月,郑某对其丈夫聂某分三次将存款302700元转入杨某账户一事知晓,认为杨某擅自处分其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法且侵犯了郑某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杨某已构成不当得利,遂将杨某诉至法院,请求杨某返还不当得利。
办案经过
郑某委托了李晖律师作为一审诉讼代理人。李晖律师听取了郑某的陈述,收集和整理了相关证据材料,向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李晖律师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一、聂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郑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该处分行为无效,且杨某明知聂某已婚依然协助聂某转移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二、杨某所称聂某汇入其账户的款项属于受赠的财产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即使存在所谓的赠与,赠与合同也因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三、聂某未隐瞒已婚事实,初认识杨某时杨某已有离婚的意愿,聂某对杨某不存在过错,而聂某对郑某的过错不是本案应考虑的范围;四、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合法有效分割前无法确定夫妻各有份额,因此杨某应返还全部金额而不是部分金额。
案件结果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采纳了李晖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杨某返还郑某和聂某302700元。
李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