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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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颜涉嫌强奸案证据存疑,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发布者:李晖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7日 680人看过 举报

2020-05-27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05年62日凌晨2时,戴某龙、刘某颜及同案人“小周”,让杨某珍、陈某霞饮用饮料后,将杨某珍、陈某霞带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旺族旅馆328房、346房内。杨某珍、陈某霞失去意识,醒来后怀疑自己被强奸,遂到公安机关报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41031日以戴某龙、刘某颜构成强奸罪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李晖律师受刘某颜妻子的委托并征得刘某颜的同意,担任本案的辩护人。李晖律师会见了刘某颜,查阅了案件材料,发现本案的部分证据取证不合法,证据间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刘某颜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罪名不能成立。李晖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时提出,本案是典型的“零口供”案件,没有案发的直接证据,需要一系列的间接证据组成一条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来证明案件事实。而其中的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就是一孤证,没有任何其他证据与其相互印证,间接证据之间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认定刘某颜有犯强奸罪的事实。

案件结果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判决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回对戴某龙、刘某颜的起诉,后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

李晖律师 执业律所: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19200711710382 执业年限:24年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8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
1441920********82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