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05年6月2日凌晨2时,戴某龙、刘某颜及同案人“小周”,让杨某珍、陈某霞饮用饮料后,将杨某珍、陈某霞带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旺族旅馆328房、346房内。杨某珍、陈某霞失去意识,醒来后怀疑自己被强奸,遂到公安机关报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4年10月31日以戴某龙、刘某颜构成强奸罪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李晖律师受刘某颜妻子的委托并征得刘某颜的同意,担任本案的辩护人。李晖律师会见了刘某颜,查阅了案件材料,发现本案的部分证据取证不合法,证据间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刘某颜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罪名不能成立。李晖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时提出,本案是典型的“零口供”案件,没有案发的直接证据,需要一系列的间接证据组成一条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来证明案件事实。而其中的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就是一孤证,没有任何其他证据与其相互印证,间接证据之间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认定刘某颜有犯强奸罪的事实。
案件结果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判决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回对戴某龙、刘某颜的起诉,后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
李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