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吴某与王某于2015年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王某于2018年5月7日生育一女孩。因吴某系现役军人,婚后双方相聚时间较少,感情一般。2019年9月,因吴某发现女儿与其相貌差距大,经人提醒后,吴某于2019年9月28日委托汉五生物工程(长沙)有限公司进行亲子关系鉴定。该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鉴定意见,排除吴某是女儿的生物学父亲。吴某与王某从2019年10月开始分居生活。因矛盾无法解决,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吴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委托李晖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诉请法院判决离婚,女儿归王某抚养且吴某无需支付抚养费,王某返还女儿生活费28500元、借款2万元,并支付吴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办案经过
李晖律师听取了吴某的陈述后,收集并整理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交诉状。在向法院起诉后,吴某与王某于2020年1月19日自行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女儿抚养权及抚养费归王某承担,离婚后由王某补偿吴某66000元,吴某在协议签订后二日内向法院申请撤诉。但因吴某是现役军人,办理离婚手续需部队出具相关证明,故未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吴某反悔,不愿再协议办理离婚手续,未按约定向法院申请撤诉。
庭审中,王某否认借款2万的事实,并主张分割房产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及增值的部分;其认为吴某主张的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王某主张小孩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诉求的总金额以协议书中的66000元为限进行调解,法院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结果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否认了协议书对双方的约束力,判决准予吴某与王某离婚,女儿由王某抚养且抚养费由王某承担,王某向吴某支付女儿自出生至2019年9月期间的抚养费13000元,支付吴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返还借款20000元。
李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