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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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非亲生,吴某诉请离婚及返还抚养费获法院支持

发布者:李晖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7日 785人看过 举报

2020-05-27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吴某与王某于2015年经人介绍相识,20161226日登记结婚。婚后王某于201857日生育一女孩。因吴某系现役军人,婚后双方相聚时间较少,感情一般。20199月,因吴某发现女儿与其相貌差距大,经人提醒后,吴某于2019928日委托汉五生物工程(长沙)有限公司进行亲子关系鉴定。该公司于20191010日作出鉴定意见,排除吴某是女儿的生物学父亲。吴某与王某从201910月开始分居生活。因矛盾无法解决,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吴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委托李晖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诉请法院判决离婚,女儿归王某抚养且吴某无需支付抚养费,王某返还女儿生活费28500元、借款2万元,并支付吴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办案经过

李晖律师听取了吴某的陈述后,收集并整理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交诉状。在向法院起诉后,吴某与王某于2020119日自行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女儿抚养权及抚养费归王某承担,离婚后由王某补偿吴某66000元,吴某在协议签订后二日内向法院申请撤诉。但因吴某是现役军人,办理离婚手续需部队出具相关证明,故未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吴某反悔,不愿再协议办理离婚手续,未按约定向法院申请撤诉。

庭审中,王某否认借款2万的事实,并主张分割房产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及增值的部分;其认为吴某主张的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王某主张小孩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诉求的总金额以协议书中的66000元为限进行调解,法院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结果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否认了协议书对双方的约束力,判决准予吴某与王某离婚,女儿由王某抚养且抚养费由王某承担,王某向吴某支付女儿自出生至20199月期间的抚养费13000元,支付吴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返还借款20000元。

李晖律师 执业律所: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19200711710382 执业年限:24年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8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
1441920********82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