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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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元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死刑改判

发布者:李晖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7日 1555人看过 举报

2020-05-27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081025日晚上,李某元、易某、熊某、邹某、李某钢等8人在东莞市高埗镇江城溜冰场玩耍后,乘坐由易某驾驶的一辆套用粤S23688号牌的红色丰田商务车离开。当晚826分左右,该车行至东莞市高埗镇下江城村金龙网吧门前路段,易某等人看见被害人陈某与杨某(女)、刘某(女)在路边行走,即起哄要摸杨某。随后,易某驾车靠近,坐副驾驶位的李某钢伸手抓住杨某的衣服拖行约一米远。陈某见状大声喝令制止,易某、李某钢即提议下车殴打陈某,车上其他人也起哄附和。于是,易某停车,李某钢与邹某、熊某等5人先下车对陈某拳打脚踢,后李某元也下车,并从车上取下一根棒球棍,上前朝陈某的头部和腿部各猛击一棒。陈某挣脱逃跑,李某元、易某等人则驾车逃离。陈某因被击打致路脑损伤,经送院救治无效于同月27040分死亡。同月29日,易某被抓获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将李某元、邹某刚等人抓获。

办案经过

2009714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某元遂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李晖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作为李某元的辩护人,李晖律师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李某元,帮助李某元联系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为提供有效辩护做好充分准备。其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并提出李某元属初犯、偶犯,是酒后作案,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且曾因协助抓获抢劫犯罪被授予东莞市“见义勇为好市民”称号,有酌定从轻情节。

案件结果

广东省高院采纳了李晖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判李某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晖律师 执业律所: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19200711710382 执业年限:24年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8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
1441920********82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