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25日晚上,李某元、易某、熊某、邹某、李某钢等8人在东莞市高埗镇江城溜冰场玩耍后,乘坐由易某驾驶的一辆套用粤S23688号牌的红色丰田商务车离开。当晚8时26分左右,该车行至东莞市高埗镇下江城村金龙网吧门前路段,易某等人看见被害人陈某与杨某(女)、刘某(女)在路边行走,即起哄要摸杨某。随后,易某驾车靠近,坐副驾驶位的李某钢伸手抓住杨某的衣服拖行约一米远。陈某见状大声喝令制止,易某、李某钢即提议下车殴打陈某,车上其他人也起哄附和。于是,易某停车,李某钢与邹某、熊某等5人先下车对陈某拳打脚踢,后李某元也下车,并从车上取下一根棒球棍,上前朝陈某的头部和腿部各猛击一棒。陈某挣脱逃跑,李某元、易某等人则驾车逃离。陈某因被击打致路脑损伤,经送院救治无效于同月27日0时40分死亡。同月29日,易某被抓获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将李某元、邹某刚等人抓获。
办案经过
2009年7月14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某元遂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李晖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作为李某元的辩护人,李晖律师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李某元,帮助李某元联系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为提供有效辩护做好充分准备。其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并提出李某元属初犯、偶犯,是酒后作案,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且曾因协助抓获抢劫犯罪被授予东莞市“见义勇为好市民”称号,有酌定从轻情节。
案件结果
广东省高院采纳了李晖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判李某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