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成功后如何撤销案底?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案底是指犯罪行为,行政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所以不会有案底的。经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的记录也会消除。
行政复议的全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受理阶段,包括申请在内,它以行政机关正式受理为标志告一段落;
自受理之后直到作出复议决定,是第二阶段。行政复议决定须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它体现了行政机关的意志,是行政复议的结果。
行政复议决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维持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2、决定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3、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4、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5、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复议成功后如何撤销案底?
案底是指犯罪记录,而行政案件不是犯罪行为,所以不会有案底。行政复议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记录会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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