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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去世后共同居住人还能继续租赁该房屋吗?

发布者:汪腾锋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377人看过

 承租人去世后共同居住人还能继续租赁该房屋吗?

  2019年8月28日,杨先生通过法院拍卖取得B市西城区某处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原是金某从某公司承租的公房,一直由金某及其儿子孙先生一家三口居住。2008年金某去世后,该房屋几经转让,最终于2019年由杨先生取得所有权,其间,房屋始终由孙先生一家居住。杨先生为居住使用该房屋将孙先生一家诉至法院,要求终止其与孙先生一家的房屋租赁合同、孙先生将房屋腾空交还,并要求孙先生按照市场价格向其支付房屋租金。孙先生一家则认为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以及公房租赁的特殊性,其有权长期居住使用该房屋,仅同意按照原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向杨先生支付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系基于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而非与杨先生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金某去世后,孙先生一家三口作为房屋共居人,可以继续使用涉案房屋。杨先生虽然已取得房屋产权,但此前在涉案房屋上设立的权利义务不因产权人的变更而消灭,对新的产权人仍然具有约束力。因涉案房屋是金某承租的公有住房,孙先生一家三口作为共同居住人使用房屋,应按原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记载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租金。因此,杨先生的诉讼请求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广东知明律师说法

  本案的裁判原则体现了对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的保护。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就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来讲,首先房屋应当是共同居住生活的必要场所,是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必要条件。其次是共同居住人具有使用房屋的持续性,在承租房屋居住的行为应是稳定的,并持续至承租人死亡时。共同居住人继受合同的,是对于原租赁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继受,共同居住人处于承租人的法律地位,应当按照原租赁合同确定的条件,如租金、租期等约定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对房屋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和共同经营人可以继受租赁合同的权利作出规定,该规定与原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对于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的保护一脉相承,并且新增了关于保护共同经营人经营权的规定,更利于保障经营的稳定性,有利于增进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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