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整理自:广州白云法院
案情回顾
01 相关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法观点
法院观点
01/水库是否担责?
本案事发地位于水库,属防汛泄洪的工程设施。水库的法定职责是负责防洪防汛、水库枢纽维护及运行管理等,属于行政管理部门,并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规定的公共场所,因而水库并不负有该法律条文规定之下的“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艳艳父母主张水库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02
另外两个小孩及其父母是否担责?
最终,白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艳艳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笔者观点
本案中,艳艳仅年满七岁,却意外身故,艳艳的父母悲痛欲绝。我们可以理解艳艳的父母悲痛至极,我们同情他们失去了至亲骨肉,但法理之上,我们无法扭曲事实来弥补他们的遗憾。其实,最好的方法不是如何弥补,而是如何避免。无数的惨痛教训都在告诫我们,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认真履行好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义务,注重涵养其科学的安全观,培养其安全用水、用电、防火以及应急自救技巧等基础生活知识,才能真正帮助他们识别危险、远离危险,健康安全地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