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广东知明律师指出,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从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来看,具体的规定如下:
从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来看,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是出于、源自、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考虑两个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如果夫妻一方的行为是为了日常家事,那么适用民法基本原理——表见代理规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行为。但如果过分扩大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同样会危及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不恰当加重一方的经济风险承受能力。所以夫妻的负债行为应在日常家事代理的合理范围内,不符合日常家事代理之目的的举债,当然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或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因此形成的担保债务并非为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需要,夫妻双方也未从该保证行为中受益,此担保之债当然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如果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夫或妻知道另一方的担保行为,并且认可此种担保行为,抑或夫妻双方从担保行为中共同获益,则可以要求他们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
案例一:黄某某需要向许某某借钱,但黄某某名下没有什么财产,许某某出于资金安全考虑,要求黄某某多找一个担保人提供担保,黄某某就找到好哥们小冯,小冯仗义一口答应,并在借款合同中作为保证人签字,自愿承担连带责任。当时,小冯担心老婆有意见,就没有把这件事告诉老婆小张。一年之后,还款期到了,黄某某无力偿还欠款跑路了。许某某就将欠款人黄某某,担保人小冯以及小冯的老婆小张一起告到了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欠款人黄某某需偿还许某某的借款及利息,担保人小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小冯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黄某某追偿,并驳回原告许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就是说,担保人小冯的老婆小张的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刘先生是A公司的股东兼总经理,在与供应商签订的合作协议中,以个人的名义在保证人一栏签字,自愿在公司有欠货款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而刘先生的妻子谢女生并不知情。后来,A公司因拖欠供应商货款,被供应商告到法院,供应商将刘先生以及他的妻子谢女生一起列为被告,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需偿还拖欠的货款以及违约金,刘先生以及他的妻子谢女生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刘先生、谢女生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A公司追偿。
以上两个案例中,丈夫对外提供担保时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妻子都是不知情的。那为什么,案例一中担保人小冯的配偶小张无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例二中刘先生的配偶谢女生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呢?
两个案例中很大的区别在于,丈夫的对外担保行为是否是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对外提供担保,或者夫妻、家庭是否因担保人的担保行为而从中直接或者间接受益。案例一中,小冯的担保行为是纯粹的朋友帮忙行为,个人并没有获利,他的朋友黄某某能否借到钱对于小冯以及他的家庭来说并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小冯作为担保人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而他的妻子小张未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中签字,也不知情,更遑论同意了,所以小张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案例二中刘先生作为A公司的股东以及总经理,其在A公司所获得工资、分红是其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所以因担保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谢女生也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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