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腾锋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19**********

  • 执业机构: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寥寥数月禁渔期,悄悄捕鱼反被捕

发布者:汪腾锋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329人看过

综合整理自:最高人民法院、日照开发区法院

 
案情回顾
张某、李某各有一艘渔船,2019年伏季休渔期间,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张某单独或伙同李某,雇佣王某、孙某等10人,多次到日照近海海域禁渔区捕捞海产品7万余斤,获利87万余元。为牟取经济利益,在明知张某等人实施非法捕捞行为的情况下,卜某仍向张李二人销售燃油3万余升,丁某则与张某商定收购事宜,收购全部上述非法捕捞的海产品。案发后,经山东海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等人非法捕捞海产品的行为,对海洋生态渔业资源造成了严重损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李某、卜某、丁某等14人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内捕捞海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该14人相互结伙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根据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张某、李某及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11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该14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或坦白情节,且张某、李某及丁某主动上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张某、李某、卜某、丁某等14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
 
其中,张某、李某、卜某除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87万余元外,还需由渔政部门监督,在日照近海海域采用放流鱼苗的增殖方式修复被破坏的海洋渔业资源,如不能放流增殖修复,则连带承担海洋渔业资源修复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笔者观点
正逢今年禁渔期,最高院发布了2020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有一例案件就是与禁渔期非法捕鱼有关,可见这种行为影响之巨大。
 
海洋是我国水域重要的生态屏障,黄海更是水面资源丰富,渔业资源富饶。近年来,水域环境日趋恶劣,生物多样性指数持续下降。本案中,张某和李某等人在利益的驱使下,依然于禁渔期内非法捕捞,直接破坏该水域的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禁渔期非法捕捞的案例时有发生,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重处,筑牢生态安全边界,有效规范渔民的捕捞行为,有力遏制非法捕捞,对维护水域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细读环境资源十大经典案例,笔者觉得这些案例不仅起到震慑作用,也让我们不禁反思,环境保护一方面需要立法司法支持,但更考验人们的自觉性。大自然环境不是一朝一夕养成的,但长此以往的点滴破坏终究还是会报复在我们自己身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