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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明律说| 非法加工废机油,破坏环境遭严惩

发布者:汪腾锋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751人看过

综合整理自:郓城县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席卷全国的新冠肺炎疫情初步得到控制,各地逐步复工复产,一直待业在家的李某也想着出去找点赚钱的门路,可是脏活、累活李某不愿意干,一心想着挣大钱、快钱,听说回收加工废机油能挣到巨额利润,李某便想尝试。废机油虽然可以通过回收加工再利用,但要实现这个过程需要耗资巨大的专业设备以及复杂工序,并且因废机油中含有多环芳香烃等致癌物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明文规定只有经过国家机关审核考察获得相应行政许可后才可从事该行业,李某显然不具备这个能力,但又不愿意错失这一发财的捷径,于是便决定非法从事加工回收废机油。

 

从事非法加工回收废机油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建设沉淀池。李某为尽快实现自己的发财梦,一口气在郓城县一处废弃工厂内建设了两个共计一百余方的沉淀池,到2020年4月底,李某便提炼出了第一车劣质油并通过出售非法获利一万余元。尝到甜头的李某立马加大回收废机油的力度,一车车废机油开始被运送到工厂内,但让李某始料不及的是他这些反常举动已引起当地群众警觉,当地派出所在接到群众报案后,立即将李某抓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法院观点


近日,李某以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公诉到郓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郓城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罚金2万元。


李某在庭审过程中辩称就自己犯罪行为危害不大,未造成恶劣影响,而且主观方面是为了给孩子提供更好地物质生活才偶犯,应对其从轻处罚。法院认为以上辩护意见均不成立。


笔者观点


首先,李某所实施的行为危害极大,废机油本身就是危险废污,其含有多种致癌物质,李某所从事的废机油非法回收加工,没有任何防污措施,若排放到水中,1L废机油即可污染一百万升淡水,若渗入到土壤中,毒性物质将会残存在土壤中达数十年甚至上百年,若蒸发到空气中,会引起人体呼吸道及肺部慢性炎症,截止到被抓获,李某已非法加工废机油达数十吨,危害巨大。


其次,李某辩称想要给孩子更好的生活,但这并不是违法犯罪的理由,而且李某显然存在好逸恶劳的习性,企图走邪路、歪路发家致富,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况且,李某称要给孩子更好的生活,但若因这种非法加工行为造成对环境和他人健康无法挽回的损害,更多孩子的生活将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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