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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赠与合同的解除权?

发布者:汪腾锋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322人看过

  赠与行为作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现象,虽然不是商品流通的主要方式,本身并不创造新的经济价值,但赠与和买卖、交换等法律行为一样,与财产所有权紧密相联。赠与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具有相当重要的社会意义。那么,如何行使赠与合同的解除权?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赠与合同的特征

  (1)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根据赠与合同,赠与人单方负有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交付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担任何义务,亦即受赠人取得赠与物时不须支付对价。

  (2)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3)赠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既是赠与人行使财产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扶贫救危、尊老爱幼的道义行为的法律化。

  如何行使赠与合同的解除权?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2、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和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3、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撤销权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与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不同的。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不仅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失效,在赠与物的物权发生转移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受赠人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如何行使赠与合同的解除权?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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