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腾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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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明律说| 祸从口出!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二人被判一缓二

发布者:汪腾锋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302人看过

综合整理自: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诽谤一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郎某某、何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郎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某快递驿站内,使用手机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递的被害人谷某某并将视频发布在某微信群。被告人何某某使用微信号冒充谷某某与自己聊天,后伙同郎某某分别使用各自微信号冒充谷某某和快递员,捏造谷某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为增强聊天记录的可信度,郎某某、何某某还捏造“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图片。同月7日至16日间,郎某某将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数十张及视频、图片陆续发布在该微信群,引发群内大量低俗、淫秽评论。


之后,上述偷拍的视频以及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他人合并转发,并相继扩散到110余个微信群(群成员总数2万余人),引发大量低俗评论,多个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对上述聊天记录合辑转载推文(总阅读数2万余次), 影响了谷某某的正常工作生活。谷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郎某某、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承认前述事实。公安机关对郎某某、何某某行政拘留,并发布警情通报辟谣。


2020年8月至同年12月,此事经多家媒体报道并引发网络热议,其中仅微博话题#被造谣出轨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阅读量就达4.7亿、讨论5.8万人次。该事件在网络上的广泛传播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


案发后,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对被害人谷某某进行了赔偿。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出于寻求刺激、博取关注等目的,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该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严重侵害了被害人谷某某的人格权,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使其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社会评价也受到一定贬损,属于捏造事实通过信息网络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并非仅仅对被害人谷某某造成影响,其对象选择的随机性,造成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感、秩序感下降;诽谤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流传,引发大量淫秽、低俗评论,虽经公安机关辟谣,仍对网络公共秩序造成很大冲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诉机关以诽谤罪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符合法律规定。


考虑到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能主动赔偿损失、真诚悔罪,积极修复法律关系,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等具体情况,法院对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及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当庭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笔者观点

  

本案之所以成为了一起刑事案件,就是因为两被告人对网络环境造成了十分不好的影响,不仅破坏了社会的公共秩序,也给广大公众造成了不安全感,此外还对受害人谷某某的生活影响巨大,导致其丢失工作并患上抑郁症。但好在两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而且在第一时间主动赔偿谷某某。由此可以看出两被告人也是真诚认罪,积极弥补。虽然判决一出,很多网友都认为判一缓二实在是太轻了,但忽略了这背后的意义。一方面,判一缓二也是刑罚的一种,具有惩罚意义,也能彰显刑法的警示作用。另一方面,两被告人是初犯,且积极进行民事赔偿,也表现了认罪悔错的态度。


本案的教育意义不仅体现于两个被告人,更体现在法治社会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无论现实社会还是虚拟网络,公民的合法权益都神圣不容侵犯。本案的判决可以作为以后社会行为的一个警示牌,在处罚被告人的过错行为同时,也要给他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而实现惩罚教育双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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