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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商业秘密的角度保护作品?

发布者:汪腾锋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7日|分类:知识产权 |354人看过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的,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的核心是:能够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也就是具有商业价值。那么,如何从商业秘密的角度保护作品?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如何从商业秘密的角度保护作品?

  广东知明律师指出,商业秘密一旦泄露,权利人丧失了商业秘密,也即丧失了商业利益,丧失了竞争优势,损害了正当的竞争秩序。在我国商业秘密诉讼出现的问题很多,如果被告非法披露行为构成商业秘密的侵犯,同时上传到网上的行为也构成对作品的复制,权利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救济,一个是诉侵犯商业秘密,另一个是诉侵犯著作权,在民事责任承担上被告要承担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停止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赔偿损失。

  能否把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和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叠加在一起?

  对于这个问题有争议,因为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可以有赔礼道歉或者消除影响,侵害商业秘密本质上讲是没有赔礼道歉,或者消除影响的。有学者认为,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给权利人带来多重保护途径,权利人当然有权利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最有利于保护自己的路径,比如,把它作为一个商业秘密来保护的,能够提出各种各样的证据来证明,如果走商业秘密的途径能够获得更多的赔偿,走商业秘密保护途径是值得肯定的。

  也有人认为,自己内部管理比较混乱,没办法证明能够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但是可以以著作权法来保护,这样权利人的权利能够得到更立体的保护,在维权时也有更多的路径可以选择。关于不正当竞争法和著作权法,包括商标专利这些部门法的平行适用问题,有专家认为,他们是一个平行适用问题,认为是一个竞合,即使著作权法能够保障权利人的权利,仍然可以主张通过不正当竞争包括商业秘密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还有一种观点是补充性的保护,在部门法已经保护的情况下,不再适宜用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的保护,民法典施行之前商业秘密不是法定权利,所以说它仍然和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形成一种补充的关系,但是民法典施行之后,因为已经纳入到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所以已经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所规制的法定权利,这时选择使用著作权法保护还是使用商业秘密保护有一些差异,如果两个权利同时存在时,是否可以由当事人来选择?

  严格来说是权利的竞合,应该让当事人明确选择,因为侵害著作权的停止侵权和侵害商业秘密的停止行为之间是有冲突的,因为商业秘密一经泄露不存在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不具有回归性,但是著作权可以,可以在网络上删除这个作品进而达到停止侵权的责任。

  如何从商业秘密的角度保护作品?以上就是“从商业秘密的角度保护作品”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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