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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明律说| 上班绕行看望母亲显孝心,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工伤

发布者:汪腾锋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6日|分类:私人律师 |309人看过

综合整理自:抚州法院网、山东高法


案情回顾


张某系某轻型汽车公司的员工,上班时间为8:30。每天早上7:30,张某出发去上班途中会绕道看望、照顾其88岁的母亲余某,然后再去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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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张某同往常一样驾驶二轮电动车从家出发买好早点去看望母亲时,从侧面来了一辆电动车与其相撞,导致张某受伤。经交警队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后张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张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虽然张某上班绕行了一段路,但其是为照顾年迈的母亲,而且经常性的这样走,也就成了张某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张某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予以撤销。



笔者观点


由本案可以看出,“合理的上下班线路”并非仅指一条固定的必经路线,也不限于最短路线或者用人单位指定的路线。只要职工为了上下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线上,都应属于“上下班途中”。

 

另一方面,赡养老人是每位儿女应尽的义务,也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本案中,张某与其母亲余某是在不同的地方居住的,张某为照顾年老母亲长期在去上班途中送生活用品给其母亲后,再从母亲家出发去单位上班。故张某的该行为属于其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动。因此,不能就此将该行为归入不合理绕道的范畴,也不能就此否定其上班途中的属性,故张某去其母亲家再上班所行使路线属合理路线。

 

“上下班途中”的时间是指在确定合理的行驶路线后,从居住地到工作地或者工作地到居住地的合理时间。衡量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用人单位考勤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诸如加班及因合理事由而引起的延误、提前等情形,也应当在“合理时间”的考虑之列。本案中,张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从其居住地出发到其母亲家再到工作单位,大致需用时40分钟左右。某轻型汽车公司规定的上午上班时间为8点30分,张某为在去上班途中看望、照顾母亲余某提前近1小时的时间从其居住地出发,其系出于工作考虑,且其提前出发上班时间与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并不相悖,故原告7点30出发上班属上班合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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