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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性情侣间“名为借,实为骗”的行为?

发布者:汪腾锋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1658人看过

  廖爱华(化名)(男)与邓紫媚(化名)(女)系情侣,二人交往期间,廖爱华谎称父亲病重无钱医治向邓紫媚借钱,邓紫媚碍于面子给廖爱华借款3.5万元,廖爱华将钱挥霍后又如法炮制,邓紫媚感觉不对劲,借口推脱。之后,廖爱华偷拍邓紫媚的不雅照片,并向邓紫媚展示,同时又以父亲病重无钱医治为由,开口向邓紫媚借款2万元,邓紫媚担心廖爱华散播不雅照片,只好把钱给廖爱华。

  问:廖爱华“借”的第一笔钱3.5万元,应如何定性?

  答:构成诈骗罪。首先,廖爱华谎称父亲病重无钱医治向邓紫媚“借”得3.5万元,之后将钱挥霍一空,说明廖爱华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了邓紫媚的财物。其次,邓紫媚主观上是放弃对钱的占有权,廖爱华主观上想获取对钱的所有权,且客观上获取占有权后便立即实现了所有权,属于“名为借、实为骗”,因此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问:廖爱华“借”的第二笔钱2万元,应如何定性?

  答: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是行为人通过实施恐吓行为,让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表面上看廖爱华第二次仍是以父亲病重无钱医治为由向邓紫媚“借”钱,但实际上邓紫媚是因廖爱华拍摄的不雅照片产生了恐惧心理,即担心不雅照片被散播而将钱交付给廖爱华的,廖爱华通过向邓紫媚展示不雅照片的方式恐吓了邓紫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何定性情侣间“名为借,实为骗”的行为?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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