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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有些事项不用当事人举证法院也会认可吗?

发布者:汪腾锋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479人看过

  打官司有些事项是不用当事人举证法院也会认可吗?官司的输赢最重要的就是看证据,所以当事人在举证这条路上也是越来越用心。可是你是否知道打官司时有些事项是不用当事人举证法院也会认可的呢?广东知明律师带大家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打官司有些事项不用当事人举证法院也会认可吗?

  民诉意见第75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一是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表示明确承认的;

  二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以及定理;

  三是根据法律规定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是为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事实;

  五是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同时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又规定了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也无需当事人举证。所以说常见的无需当事人举证的事实为上述六项。

  上述规定中当事人承认的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是指对方当事人自认的事项。关于自认制度,我国法律也做出规定,即在打官司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案件事实表示明确承认的,对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为什么要排除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自认呢,因为诸如父母、子女、夫妻等,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被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关于身份关系的事项陈述明确表示了承认,也不能算作自任,而免除另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身份关系本身牵涉比较多感情因素,所以即使自认也不行。

  对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即是为对该事的承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打官司时,代理人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诉讼代理人承认不做否认的,视为当事人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在受到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做出的与事实不符,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关于被生效裁判文书、仲裁文书、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也就是说虽然面除了对事项的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一方的举证责任,但这种事实是可以推翻的,一旦对方当事人推翻了该事实,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就又得重新担起举证责任,如果证明不了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打官司有些事项不用当事人举证法院也会认可吗?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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