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整理自:聚法、海城区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17日,于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一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同事孙某以及王某,与对向行驶的宋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宋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于某拨打120,并与王某一起送宋某至北海市人民医院抢救,后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到达医院后,于某指使孙某冒充肇事车辆的驾驶员接受警方调查,孙某明知于某无驾驶证,也明知于某才是真正的肇事者,但依然为其作假证明包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相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包庇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笔者观点
本案中,于某无证驾驶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于某应承担无证驾驶及交通肇事的责任。可孙某明知于某是无证驾驶且交通肇事,却依然为其掩盖真相,甚至冒名顶替其犯罪事实,其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满足包庇罪的主观要件。
客观方面,孙某为了于某可以逃脱责罚,自己冒名顶替犯罪事实,这种行为妨碍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使刑事诉讼的推进受阻,满足了包庇罪的客观要件。
笔者提醒,有时候“讲义气”不应该是盲目冲动,这种“义气”不仅妨碍了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给了犯罪分子喘息的机会,更是在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司法成本。这种行为不仅不合情理,更是罔顾法律,法律神圣不可侵犯,一旦侵犯,必将付出沉痛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