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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明律说| 史无前例!个人破产条例,深圳首推落地

发布者:汪腾锋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4日|分类:债权债务 |505人看过

综合整理自:广东司法行政、人民深圳、妙眼律师界

 

2021年3月1日,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开始施行。同日,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挂牌仪式在深圳市司法局举行。 

什么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过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免除其未清偿债务。

 

当前,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世界银行亦将“办理破产”情况作为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一级考核指标。深圳先行一步,于2020年制定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该条例率先补足了市场主体救治的制度空白,在个人层面完善了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机制,建立起“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

 

什么是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设立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创新举措,也是条例实施的前提与保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个人破产事务管理职能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构行使,是深圳市司法局下设独立法人单位,承担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工作。


其职能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是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破产署要建立个人破产信息系统,登记并公开个人破产案件办理中的重要信息,让债务人接受公众及利害关系人的监督,确保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能获得经济重生,恶意逃废债的债务人得到法律制裁,形成以信用为核心的社会行为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


二是管理、监督个人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


依法建立管理人任用、履职、报酬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人履行职责,推动个人破产事务案件的依法高效办理。


三是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服务,协助调查破产欺诈,共同推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



笔者观点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在破产程序完成之后,对未能清偿的债务进行豁免的一种法律制度。虽然此前其他地区也曾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方式开展了“个人破产”的探索,但目前暂时只有深圳地区将“个人破产”上升到了法律制度的层面。


我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开始施行,但在个人破产问题的处理上,一直缺乏针对性的法律规范,因此也被称为“半部破产法”。在现代社会,个人不论是参与生产经营或者生活消费,都可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关系长期得不到妥善清理,必然会妨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企业背负债务,还可以通过破产重整重生,但个人债务却要被终身追债。个人破产制度的本意为了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活动,创造更多财富,不断地偿还债务,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因此,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个人破产制度为作为市场主体的个体,提供了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这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应有的救济退出机制,其终极意义,是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填补上重要的空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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