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整理自:广东司法行政、人民深圳、妙眼律师界
2021年3月1日,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开始施行。同日,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挂牌仪式在深圳市司法局举行。
什么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过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免除其未清偿债务。
当前,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世界银行亦将“办理破产”情况作为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一级考核指标。深圳先行一步,于2020年制定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该条例率先补足了市场主体救治的制度空白,在个人层面完善了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机制,建立起“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
什么是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其职能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是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破产署要建立个人破产信息系统,登记并公开个人破产案件办理中的重要信息,让债务人接受公众及利害关系人的监督,确保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能获得经济重生,恶意逃废债的债务人得到法律制裁,形成以信用为核心的社会行为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
二是管理、监督个人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
依法建立管理人任用、履职、报酬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人履行职责,推动个人破产事务案件的依法高效办理。
三是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服务,协助调查破产欺诈,共同推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
笔者观点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在破产程序完成之后,对未能清偿的债务进行豁免的一种法律制度。虽然此前其他地区也曾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方式开展了“个人破产”的探索,但目前暂时只有深圳地区将“个人破产”上升到了法律制度的层面。
我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开始施行,但在个人破产问题的处理上,一直缺乏针对性的法律规范,因此也被称为“半部破产法”。在现代社会,个人不论是参与生产经营或者生活消费,都可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关系长期得不到妥善清理,必然会妨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企业背负债务,还可以通过破产重整重生,但个人债务却要被终身追债。个人破产制度的本意为了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活动,创造更多财富,不断地偿还债务,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因此,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个人破产制度为作为市场主体的个体,提供了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这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应有的救济退出机制,其终极意义,是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填补上重要的空白点。